濮阳市第八中学
学生违规违纪处理程序和办法
(试行)
第一条 处分依据。
为了维护学校优良的校风,创设一流的教育环境,根据《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从本学期开始执行。
第二条 处分等级。
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学生,视其错误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全校公开批评告诫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记大过
6、留校察看
7、劝退(保留学籍)
8、开除(不保留学籍)
第三条 处分程序。
处分学生需由所在班班委会和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处分的理由,报年级组长核准,政教处根据年级所报材料,确定问题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提出处理方案并报请主管校长和校长做出决定,并备案。
年级决定告诫、警告处分需报请政教处批准;决定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政教处报请主管校长和校长批准;记大过以上处分须报学校行政会通过、备案。特殊问题由主管校长和校长做出决定。
给予学生任何处分,须做好学生本人的教育工作并及时通知家长。
第四条 撤销处分。
受处分学生,自己能主动认识错误并有改过行动,在受处分一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提出撤消处分的书面申请,并由所在班的班委会和班主任签署意见,送年级主任审核,报政教处批准公布后生效。撤销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须由学校行政会讨论通过。特殊问题由主管校长和校长做出决定。
第五条 处分类型。
学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情况,将处分分为常规处分、特殊处分、追加处分三种:
一、常规处分:学校针对个别学生藐视校纪、屡教不改、经常影响集体和他人的违规违纪行为做出的一类处理。主要针对:
(一)经常不交作业者
按周统计,根本不交各科作业者;按月统计,凡缺交各科作业累计达到15次以上者,视累计次数和认错态度,分别给予公开告诫、警告、严重警告处分。处分后仍不改过,可在原处分基础上追加处分。
(二)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者
凡无理中断老师讲课,严重影响他人学习的行为和课堂上做与学习无关的事情以及拒绝学习的行为都视为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自习课为正课)学校对经多次教育无效,仍严重违反课堂纪律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公开告诫、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对受处分期间重复错误的学生,可在原处分基础上追加处分。
(三)拒绝接受批评教育者
凡是拒绝老师正常的批评教育,并出现不尊重教师的举止和辱骂教师的情节,都视为拒绝接受批评教育,有丧失作为学生的起码品德的性质。学校发现一起将处理一起,并视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全校公开批评告诫以上不同等级的纪律处分。
(四)学习作弊者
凡在学校安排的正式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下的各级处分。凡靠经常抄袭他人的学习成果完成作业的行为,也视为学习作弊者。此类学习作弊者的危害在于学习品德不端,不学无术,从根本败坏了学校的学风和校风。学校对此类学习作弊者要采取多种形式的正面教育和挽救,直至对屡教不改者给予记大过以下的各级处分。
(五)旷课者
1、学生无正当理由和原因,累计旷课一天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学生无正当理由和原因,累计旷课三天以内者,给予记过处分;
3、学生连续旷课三天或累计旷课一周以内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学生连续旷课一周或累计旷课二周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学生上课无故迟到三次或早退两次按旷课一节计算;无故不参加学校、班集体活动和自习课一律按旷课处理。
二、特殊处分。
学校针对个别学生严重违反《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的行为所给予的处理。具体针对:
(一)抽烟、酗酒、吸毒的行为
1、任何学生在校内抽烟、酗酒,一经发现,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个别在校内外吸毒、贩毒或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一律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并视情节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有以上行为者,在受处分期间如果重犯类似错误,学校将视情节轻重追加处分和处理。
(二)违规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营业性歌舞厅的行为
1、学校对违规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学生,根据次数和性质,并视其表现和后果,分别给予告诫至留校察看处分;
2、学校对违规进入营业性歌舞厅的学生,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
(三)参与策划肇事和以强凌弱的行为
1、违背社会公德,参与策划肇事,扰乱学校及社会公共秩序,造成消极影响的行为,视情节轻重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或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在校内,以强凌弱,动手打人或参与、策划群架者,视情节轻重,一律给予纪律处分;造成人身伤害后果,同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将校内的矛盾故意扩大到校外,勾引校外人员到学校滋扰殴斗,败坏学校声誉者,视其情节轻重,一律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知法犯法的行为
1、在学校的学生中敲诈、勒索财物或偷窃他人财物者,视其情节轻重,一律给予纪律处分,同时报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在学校私藏或倒卖凶器、假币、毒品、淫秽光盘和书籍者,一律报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并开除学籍;
3、抗拒学校和公安机关正常的调查和处理,搞攻守同盟并作伪证,视其情节轻重,一律给予纪律处分,并适当追究法律责任。
4、在校期间道德败坏、参与赌博、参与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故意诽谤侮辱他人,造谣惑众,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故意毁损他人或公共财物的行为
1、凡在学校墙壁、课桌及其它设施上随意刻划和涂抹,踩踏绿地或植物,造成公共财物损坏,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给予告诫或警告处分;
2、凡因违纪造成公共和他人财物损坏者,视其情节轻重和物品价值,并考虑其认错态度和补救措施,除责成事故者赔偿外,还要给予适当纪律处分;
3、凡情节特别严重者或受处分期间重犯类似错误者,学校将在此基础上严肃处理,并报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严重败坏学校公德的行为
1、凡是阻碍学校教职工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并伴有辱骂、威胁、殴打教职工行为的,学校一律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并报公安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2、凡衣着、发型严重违规,不符中学生身份和标准的,视为败坏学校公德的行为,一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在教室和楼内进行各种违规的活动,损坏了公物且不听劝阻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凡在学校公共场所滥吹口哨、乱鼓倒掌、无理起哄、肆意吹拉弹唱和大声喧哗,且不听批评劝阻者,给予警告等相应的纪律处分;
5、凡拨打骚扰电话者,给予警告相应的纪律处分;
6、男女生校内交往过密,有伤风化的行为,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1、未经批准,不参加期中或期末考试一门。
2、男生留长发、染发、蓄长须;女生烫发,戴金银首饰、染发,穿奇装异服,经教育不改者。
3、在校区内随便泼倒水或在洗水池内乱倒脏物,经教育不改。
4、上课和老师顶撞,影响课堂秩序。
5、拾到钱物不交公而占为己有或数人分割占有。
6、私配教室钥匙。
7、上课不专心听讲,随意讲话、吵闹、睡觉经教育不改。
8、作业不按时完成,或有抄袭作业现象,经教育不改者。
三、追加处分:学校针对学生在社会违法而被公安机关传讯、拘留、判刑的过错,为严肃校纪,教育他人,给予追加处分处理。分别为:
(一)学生在社会上参与违法活动而被公安机关传讯,视其情节轻重和认错态度,一律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二)学生在社会上因违法行为而被公安机关拘留,视其平时表现,一律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学生在社会上因违法行为而被公安机关判刑,学校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与处分相关的规定。
一、学生在校受到处分处理,无特殊重大优秀表现,一般在同一学年内,取消其获取一切荣誉的资格;
二、受处分者在未撤消处分期间再次违纪者,予以从重处罚;
三、受处分者在规定时间内应努力撤消处分,规定时间内不能撤消者应按程序重议处分,维持处分决定应再次予以公布,并告知家长;
四、学生团员在学校受到行政纪律处分,团内应相应的给予同等处分。
第七条 处分原则。
一、处分是针对学生错误而采取的一种教育方法,必须做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二、学校要求在处分学生的过程中,多做正面教育工作,处理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准确、适当;
三、处分学生要允许本人申辩和向上级部门申诉,保留不同意见,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答复本人及家长;
四、对受到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相关部门要迅速办理离校手续,令其离校。
第八条 处分学生的管理。年级和学生发展处要严格按程序实施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对转化好的违纪学生要适时按程序给予撤消处分。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政教处。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十一条:补充说明
(1)、有关问题说明:
1、犯有本条例中未出现的违纪行为,可根据本条例中有关条例进行比照,给予相应处分。
2、兼有不同性质的违纪,根据条例中有关条款合并处分。
3、凡在处分未撤销前又有新的错误,则加重处分。
4、违纪学生如认识态度好,敢于检举他人违纪行为,可减轻或免于处分,反之则加重处分。
5、处分后在各方面如有重大立功表现,其处分撤销日期可提前。
6、知情不报并为违纪学生作伪证,视情节轻重,给予违纪同学同等处分。
(2)关于经济赔偿的说明:
1、对于毁坏公物的,除行政处分外,一律按原价双倍赔偿。
2、凡有偷窃行为的,除行政处分外,必须退回脏物、赃款。
3、因打架、斗殴引起伤害事故,除行政处分外,必须承担受伤害人医疗费用,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医疗费用。
濮阳市第八中学
201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