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职改〔2014〕63号
关于转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
讲课答辩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豫人社职称〔2014〕13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4年11月11 日
豫人社职称〔2014〕13号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
讲课答辩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14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
讲课答辩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讲课答辩工作的原则。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和科学人才观为指导,立足中小学教师的职业和岗位特点,坚持以能力和业绩为导向,通过讲课答辩更加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地评价中小学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讲课答辩工作管理。省职改部门负责全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讲课答辩工作规则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监督,具体讲课答辩工作由评委会承办机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讲课答辩办法。讲课答辩采取讲课加答辩的方式进行,每人讲课答辩时间为15分钟左右,其中讲课时间10分钟左右、答辩时间5分钟左右。
讲课答辩分学科、城市学校、农村学校进行。
第五条 讲课答辩内容。讲课答辩人员按照工作岗位分为高中、初中、小学、幼儿教育四个学段,讲课的内容根据所教学段、课程版本和学科随机抽取。答辩内容为中小学教师所应具备的教育教学基本理论和学科专业及相关知识。
第六条 讲课答辩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抽签:应试人员集中后分学科、城市学校、农村学校随机抽签确定讲课答辩顺序,并由本人签字确认。
(二)备课:应试人员在所教学段和学科课程内随机抽取确定讲课题目进行备课,备课时间不超过15分钟。
(三)讲课答辩:应试人员按抽签确定的顺序和内容进行讲课答辩。
(四)公布成绩:讲课答辩结束并进行成绩汇总后,承办机构应及时公布讲课答辩成绩。
第七条 考场设置。根据讲课答辩工作需要设置候考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服务室等专用场所,候考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应相互隔离,避免相互影响。
第八条 评委。讲课答辩评委由省职改部门从河南省中小学高级教师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专家库中抽取。评委实行异地交流,每考场评委不少于3人,其中设主考评委1人。
第九条 工作人员。讲课答辩组织单位应为讲课答辩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并明确相应的岗位职责。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岗位职责开展工作,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候考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工作人员工作期间不得串岗,未经允许不得相互接触。
第十条 评分及成绩应用。每个应试人员讲课答辩结束后评委当场进行评分。讲课答辩总分100分(其中讲课70分,答辩30分)。所在考场各评委平均分为应试人员原始成绩。
如同类应试人员只设置一个考场的,原始成绩即为最终成绩;如同类应试人员设置多个考场的,可采用“二次平均法”对有关应试人员的原始成绩进行平衡,平衡后的成绩为最终成绩。“二次平均法”公式如下:
(一)根据在不同考场参加讲课答辩人员的原始成绩,计算出该考场的平均成绩(A1、A2、A3……An)。
(二)将各考场的平均成绩进行二次平均,计算出所有考场的总平均成绩(R)。公式:(A1+A2+A3……+An)÷N=R
(三)用总平均成绩(R)除以相关考场的平均成绩(An),得出该考场的加权系数(X)。即:R÷An=Xn
(四)应试人员原始成绩乘以本考场的加权系数得出最终成绩,即:最终成绩=原始成绩×Xn。
每考场讲课答辩结束后,《讲课答辩评分表》和《讲课答辩评分汇总表》应由主考评委和监督人员签名后密封保存。
讲课答辩最终成绩90分及以上者为优秀等次。
讲课答辩最终成绩按学科分城市学校、农村学校分别排序,根据最终成绩暂按同类人员总人数的10%左右进行末位淘汰,淘汰人数实行四舍五入。
如参加讲课答辩的同类人员较少,淘汰人数不足1人的,要根据各学科淘汰线进行综合平衡,最终成绩低于各学科平均淘汰线的人员予以淘汰。
讲课答辩最终成绩60分以下人员直接淘汰。
第十一条 回避。参与讲课答辩工作的人员凡与应试者有法律规定的直系亲属关系的要实行回避。
第十二条 监督。讲课答辩工作应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候考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应设置监督员。监督人员应严格遵守讲课答辩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不得与应试者单独接触,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向评委和工作人员施加影响。
考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讲课答辩结束后有关音频、视频资料应封存备查。
第十三条 违纪处理。应试者违反讲课答辩工作纪律的取消讲课答辩资格,有严重违纪行为者按照省纪委、省监察厅、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严肃职称工作纪律的通知》(豫人〔2002〕30号)和《河南省职称评聘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豫人社职称〔2013〕18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讲课答辩评委及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讲课答辩工作组织单位可依据本规则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14年1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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